《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的是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办法》共九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全省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作出了规范,设定了启动调查的六种情形(即: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
《办法》指出,对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这六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检查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织调查。
因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管理不到位,被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有启动调查情形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办法》还规定了煤矿安全隐患组织调查的原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界定了煤矿办矿主体的定义,把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固化。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月19日,在山西省政府专题会议上,省长林武要求制定煤矿重大风险隐患治理办法。
2月20日,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和制定。经过集中起草、审查、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立法论证和立法协调。3月18日,山西省政府第63次常务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印发。